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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2 員工獎酬制度之 稅負分析及比較  

 
 
 

 

員工獎酬制度之 稅負分析及比較

 

2018-07-02 15:46會計研究月刊

 

【文.張 芷、林健生】


 

 

我國員工獎酬工具隨著時代環境背景不斷演變,今(2018)年5 月,隨著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三讀通過,員工獎酬股票改按取得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熟低者計算所得稅,並維持緩課之新制,在選擇適用員工獎酬制度時,除了考量對公司的影響,也應注意相關稅務義務。

 

員工分紅配股是早年高科技產業喜愛的獎酬工具,藉此留住不少人才,主要是因為透過分紅配股形式,因股票面額(一般為新臺幣10元)與一般公司股票之市價差異,員工取得股票價值遠高於現金獎勵。依廢止前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稱「促產條例」)第19條之1規定:「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僅需依面額課稅,因員工被分配之股票市價與面額差距不少,所以在當時頗為流行以分紅配股員工作為獎酬員工的工具。

 

 

促產條例下,員工分紅面額課稅

 

另符合民國(下同)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產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該項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該股票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如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該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併入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課稅。因此,在員工分紅配股僅以面額課稅又可緩課,再加上股票市場蓬勃之情況下,創造了為數不少之科技新貴。

 

 

 

員工分紅費用化,激勵效果明顯降低

 

不過,自97年實行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若公司進行員工分紅配股,依法必須認列薪資費用,造成企業盈餘下降,而員工亦必須按時價課徵所得稅,無形中增加了員工的稅務負擔,激勵效果降低不少。

 

因此,員工分紅被改以現金發放比例增多。另外,為增加公司獎酬員工之工具,公司法遂於100年參酌國際趨勢,引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即「限制型股票」),增訂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1項至第6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公司自此多了一項可運用之員工獎酬工具。

 

強化留才攬才,產創條例再添利器

 

此外,隨著98年底促產條例落日,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為回應企業留才之高度需求,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產業創新條例於104年12月30日第一次增訂第19條之1緩課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每人每年按取得股票時價計算當年度合計500萬元總額內之所得,得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雖然員工分紅可適用緩課優惠,但是在員工拿到股票時,稅負就已確定,只是延緩課稅,並無實質之獎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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