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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6 跨國企業如何面對 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查核  

 
 
 

 

跨國企業如何面對 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查核

 

2018-08-06 會計研究月刊

【文.周黎芳、林志仁】


 

 

跨國企業選擇將無形資產集中在一個地點或公司的考量層面很多,但稅負效果經常會是管理階層在進行決策時,所考慮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尋找低稅率、有廣泛租稅協定網絡且提供無形資產相關租稅優惠的國家。各國政府意識到這個國際租稅上的趨勢,進而有愈來愈多國家藉由修訂稅法降低稅率,或提供各樣的租稅減免措施,爭取跨國企業集團將有價值的無形資產留在該國。各國競相提供租稅優惠,忽略了要求無形資產擁有者應具有一定的實質功能活動,使跨國企業得以在法律上或形式上,將無形資產所有權賦予集團位於低稅率或有租稅優惠的國家,透過交易(例如:將無形資產授權集團內其他關係企業使用並取得權利金收入)達到降低集團整體有效稅率的效果。

 

為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引進一套完整的移轉訂價概念,不只僅看重交易的訂價問題,而是進一步去分析該交易在整體價值鏈中,各參與企業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及其所從事的實質功能活動。

 

 

DEMPE解決移轉訂價爭議 有貢獻即享報酬

 

除了BEPS行動計畫5 將有關無形資產稅務優惠限制在能歸於來自執行經濟活動,或對價值創造有貢獻的個體所產生的利潤,避免企業透過專利或其他可移轉的無形資產規避稅負之外,BEPS行動計畫8 至10「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Aligning Transfer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特別針對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問題進行討論,目標之一在於防杜企業透過不合理的安排(例如:無形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將來自於無形資產授權、轉讓或其他安排所創造的利潤,轉移到位於低稅負國家的集團公司,正確的作法應是將無形資產的利潤歸屬於對其價值有貢獻的個體。

 

 

 

OECD提出採用DEMPE (Development開發、Enhancement價值提升、Maintenance維護、Protection保護及Exploitation利用),決定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加值活動應在哪裡執行,用以解決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爭議的方法。具體而言,若法律上的無形資產所有權人要獲取、利用其所創造出的所有經濟報酬,則必須是有參與到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跟利用相關的所有功能活動,並承擔所有這些過程產生的風險。若該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並未參與所有功能活動且承擔所有風險,則應去辨認是集團中哪些個體的哪些部門單位負責控制、管理各別DEMPE的功能活動及相關風險,並予以補償。亦即在概念上,OECD BEPS並非要求一定要執行DEMPE功能活動才能獲得相對應的報酬,進行DEMPE功能活動的監督與控制亦得以享有相對應的報酬。

 

BEPS行動計畫8 至10更特別提到,單純提供資金並不能代表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價值及回報,若無管理控制財務風險能力而僅單純提供資金,僅能保有相當於無風險利率水準的資金回報。這些都在反映跨國企業集團的無形資產交易移轉訂價的問題上必須注重實質功能活動,僅透過法律或契約形式上進行約定已不再可行。

 

無形資產內容及定義方式

 

跨國企業管理階層需要思考的問題是集團有哪些無形資產?概念上,無形資產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個類型,第一個類型為經登記的專利、商標、版權、著作權等,這些屬於受到法律保護的無形資產,很容易辨認;第二個類型為難以辨認的無形資產,之所以稱為無形資產,必須是其本身具有價值,並可為企業帶來更高的價值(即Value Drivers;價值動因),在會計上稱之為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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