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引進一套完整的移轉訂價概念,不只僅看重交易的訂價問題,而是進一步去分析該交易在整體價值鏈中,各參與企業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及其所從事的實質功能活動。
DEMPE解決移轉訂價爭議 有貢獻即享報酬
除了BEPS行動計畫5 將有關無形資產稅務優惠限制在能歸於來自執行經濟活動,或對價值創造有貢獻的個體所產生的利潤,避免企業透過專利或其他可移轉的無形資產規避稅負之外,BEPS行動計畫8 至10「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Aligning Transfer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特別針對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問題進行討論,目標之一在於防杜企業透過不合理的安排(例如:無形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將來自於無形資產授權、轉讓或其他安排所創造的利潤,轉移到位於低稅負國家的集團公司,正確的作法應是將無形資產的利潤歸屬於對其價值有貢獻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