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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1 慈善捐贈抵稅 最高20%  

 
 
 

好心有好報,民眾去年捐給教育、文化等公益團體的款項,可以在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入捐贈扣除額,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額的20%。財政部表示,民眾只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金額,可列入年度所得扣除。

但國稅局提醒,若是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給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及會員、社員繳交年費、入會費等款項都不屬於捐贈性質,不能列入綜所稅扣除額申報。

 

 

日本415熊本地震,也引發台灣民眾踴躍捐款,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政府設立的賑災專戶捐贈,可全額列入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若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捐贈,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或企業所得額10%範圍內,可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捐給某大學家長會120萬元填寫申報書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全額列報扣除,但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該筆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此轉為一般捐贈,重新計算甲君103年度捐贈總額已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經剔除超限部分,計補徵稅款30萬餘元。

不過,捐贈於國防、捐獻給政府或贊助維護古蹟等,則不限金額。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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