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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3 稅務專欄-BEPS的發展與未來  

 
 
 
  • 2015-11-13 工商時報  張豐淦、陳宥嘉

 

  • 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藉由各國稅法之差異,將利潤移轉至低稅率或零稅率的地區。這兩年來不乏有國際知名企業被部分政府或歐盟等指控透過移轉訂價、成本分攤協議、預先核釋(advance ruling)方式取得稅收補助。

     知名大廠透過例如雙愛爾蘭(Double Irish)、荷蘭三明治(Dutch Sandwich)等投資架構降低整體稅負,使得這些跨國企業有效稅率與其全球收入或所得不成比例,大企業運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租稅規劃越來越普遍,導致各國稅基流失日益嚴重。

     為了遏制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義務、侵蝕各國稅基的行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因應G20之要求,於2013年2月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報告,同年7月宣佈15項BEPS行動計畫,並於今年10月發佈了15項行動計畫的最終研究報告及一份解釋性聲明。

     ※BEPS最終研究報告重點摘錄

     1.首波生效的BEPS行動計畫

     最先生效的是移轉訂價(BEPS行動計畫8、9、10)相關行動計畫。雖然整合後的新版本不會在2017年之前發佈,但部分國家已經開始採納「營業利潤歸屬於產生利潤的經濟活動」、「獲得收益實體必須能控制產生潛在收益的風險」、「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不足以成為獲得超額回報的充分條件」、「只擁有大量資本卻沒有任何其他相關經濟活動的實體(cash boxes)將不會享有任何超額利潤」等概念。至於國別報告(CbCR,BEPS行動計畫13),符合相關條件的跨國企業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給各國稅務機關,只要透過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互換協定或者稅務互助協定,政府都可透過資訊交換程序取得跨國企業在各地區的相關資訊。

     另外,即將生效的行動計畫亦將影響提供專利盒(patent box)或其他類似智慧財產權稅收優惠制度的國家,盧森堡、荷蘭、愛爾蘭等將首當其衝。

     2.可能在2017年或者之後實施的行動計畫

     針對混合錯配(BEPS行動計畫2)的建議,對此公開表示支持的國家不多,而法國等國家認為混合錯配在其現行法律下已經無法奏效。

     在利息扣除限制(BEPS行動計畫4 )方面,報告建議按公司利息稅負折舊前利潤(EBITDA)的一定比例如10%∼30%或集團所支付予第三方利息費用做為上限。澳洲表示不會實施這項行動計畫,德國和一些歐洲國家認為其現有法律已經大致符合該行動計畫的要求。美國國會和財政部雖然有意採取利息扣除限額規定,但不會單獨進入立法程序,但可能作為公司所得稅改革的一部分。英國則可能在今年底就如何執行該行動計畫進行徵詢。

     3.OECD未來兩年工作目標

     超過90個國家和地區即將於2015年11月5日討論多邊工具,並預計在2016年底前完成以利各國後續租稅協定的修訂,內容包括常設機構(BEPS行動計畫7)、稅收協定濫用(BEPS行動計畫6)、爭議解決機制(BEPS行動計畫14),及部分針對混合錯配等方面的修訂。其他工作包括修訂不良競爭優惠稅制相關標準(BEPS行動計畫5)、討論特定案件如基金的租稅協定適用(BEPS行動計畫6)、集團利息費用扣除額計算及針對銀行保險業的特殊規定(BEPS行動計畫4)、常設機構之利潤歸屬(BEPS行動計畫7)、金融交易之移轉訂價及利潤分割法的使用等。

     ※BEPS行動計畫是否遏止了國際租稅規劃空間?

     BEPS核心在於提升國際租稅制度的一致性、實質性與透明度。透過國際租稅規則的重建、多邊稅收合作的展開,有利於避免各國採取單邊行動造成對跨國企業的重複課稅、雙重不課稅以及對國際經濟的傷害。

     由此可見,跨國企業未來的稅務遵循成本將大幅增加,也將面對全球關係企業與投資架構交易安排與資訊揭露之責任,影響層面並非僅限於稅賦成本之控管,還擴及了企業營運活動安排及企業形象。未來各國稅局在查核時,將更加重視經濟與交易安排的實質性。我國的跨國企業亦應正視此一議題,藉由檢視集團現有之投資架構及營運活動及利潤分配並作出適當合理調整,以減輕未來各國全面實行BEPS行動計畫後面臨之風險。(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豐淦、協理陳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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