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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2/19 稅災戶難過年!監察院陳情立即撤銷違法稅單  

 
 
 

台灣英文新聞  2015-02-19 09:49 PM


台灣稅災氾濫,每年欠稅欠費的新收案件以數百萬計,稅務爭訟高居行政法院第一名,這場眼睛看不到大水,災情卻比八八風災要嚴重千百萬倍,老百姓已經被大水淹到喉嚨了,多少小老百姓因為繳不出稅金被逼到跳樓自殺?多少烏龍稅單一再讓百姓陷入無效的行政救濟痛苦深淵,處於伸手呼救卻無人看到、無人理會的溺斃邊緣?在農曆年前夕,2月16日下午稅災戶到監察院跟監察委員包宗和陳情,希望監察院能夠正視台灣稅災問題,徹底解決稅災戶的苦痛!


 


談起纏訟超過18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呼籲監察院發揮柏台、御史大人的角色,糾察百官、除弊去害、確保社會正義。對於國家公權力用司法、稅務雙重手段,迫害一個武術修行團體超過18年,司法已經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但是稅務機關仍然堅持當初錯誤、無效、違法的侯寬仁檢察官起訴書資料,苦苦追殺一個武術修行門派,甚至凍結所有資產,如果是一般公司或個人,當所有財產被凍結超過18年,還有可能生存嗎?


 


蔡富強激動表示,無法想像國家公權力,可以如此殘忍的對待一個推動愛與和平的修行團體。馬總統曾經自豪我國已經實施兩公約,期以人權治國,但是可曾了解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權長期被欺壓,太極門十幾年來一直被自始無效的違法稅單長期迫害,還有正義公理可言嗎?蔡富強請全體國人與監察委員們正視這樣違法的稅務處分已嚴重侵害人權。


 


太極門稅務冤案由刑案衍生而來,侯寬仁檢察官濫權羈押太極門師徒,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之非法所得應予沒收,一面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並重罰,違反一罪不二罰之憲法保障原則。太極門冤案經過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全案已經於96年7月13日,宣判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三審無罪確定,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且太極門師徒於98年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司法終於還了太極門清白。


 


國稅局明知起訴書中對相關金額之性質認定相互矛盾,竟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等待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沒有依職權調查,更未給當事人任何說明之機會,在未釐清基礎事實及所得性質、金額之下,直接憑起訴書不實資料及虛擬金額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不但違反政府三申五令,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之規定,更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依法這樣的稅單根本一開始就不應該發出,自始就是違法無效。


 


太極門弟子代表表示,他們經過長期的陳情訴願、行政救濟,100年12月9日行政院終於召開跨部會議,與會層級高達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及臺北國稅局局長陳金鑑。


 


這場跨部會議決議由臺北國稅局於海內外公告二個月,以公告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臺北國稅局於100年12月16日起進行公告二個月,考慮海外的申明人,還多延了三天,於101年2月19日截止。最後結果出爐,總共有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無人主張是學費,依公告調查的證據,國稅局應該要依法主動撤銷稅單。


 


隨著劉憶如請辭,張盛和繼任財政部長後,國稅局竟無視公告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仍執意依據錯誤的起訴書資料,再度違法發出稅單,並曲解弟子贈與之敬師禮一半為贈與,一半為學費。這個結果令太極門弟子們非常錯愕,沒想到等到的竟又是一張新的稅單,政府誠信原則在那裡?現場上演一齣行動劇,表達稅災戶沉痛的抗議:「調查結果百分之百申明敬師禮為『贈與』,這是國稅局公告調查之合法證據,證據顯示完全無學費,怎可能切割為一半黑、一半白?」國稅局違反法定程序,也違反證據法則。


 


太極門弟子代表陳蘇阿有阿媽,今年高齡85歲,她表示,「都超過18年了,為什麼還沒有撤銷自始無效的稅單?我曾去國稅局,他們都不理會我們,我來太極門20幾年了,一家子都練得很好,為什麼這個自始無效的稅單不能夠解決,非常不甘願,這是政府的問題嘛!」目前是國中生的太極門弟子林蕙慈說,「4歲的時候爸媽就帶我來太極門修心練氣,我學會用比較委婉的語氣去跟別人溝通,脾氣改了很多,希望國稅局把太極門的違法稅單,全部都撤銷掉,讓後代有一個幸福及安全的生活環境,也請國稅局不要亂開稅單。」另一位太極門弟子林育菁表示,「18年來我都長大了,被冤枉了這麼久,原本就是弟子贈與師父敬師禮,自始至終就不應該繳稅,我們當然覺得很冤枉啊!希望今天可以得到平反。」


 


另外一位稅災戶李泳賢先生在民國101年7月份接獲國稅局通知,關於在民國101年5月份賣掉桃園市大業路房子,但因為未滿二年戶籍不在新屋之下,必須繳交奢侈稅高達賣屋總房價的15%。他拿出水電費收據,證明自己確實自住自用不是炒房,而且身為獨子的他未將戶籍從嘉義縣老家遷出,只是很單純為了盡為人子女的一點孝道,生平第一次購屋單純的考量為將來結婚打算,但之後因為大環境景氣差,財務狀況不佳才會賣屋,沒想到賣屋沒有獲利,還要背上賣屋總房價15%幾乎百萬的奢侈稅,實在是無妄之災。


 


另一位稅災戶委託人陳姝婷說:「我名下這個受害人,他背負的金額是幾千萬,因為是技術股,他一毛現金的收益完全都沒有,卻淪為欠稅大戶。」她呼籲,技術股的受害人一定很多,金額小的也許就繳稅了事,但這根本是不對的。國稅局以及行政法院,應該要落實「實質課稅原則」、「比例原則」,而不是依照一堆的紙上富貴來對人民課鉅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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