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中文版 | 回首頁 | 聯絡我們  
 
回上頁
  發票書寫錯誤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之處理  

 
 
 

發票書寫錯誤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之處理

        營業人開立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 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回上頁
 
電話 : (04)2202-8800 傳真 : (04)2202-9919 住址 : 404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79號10樓
Copyright c 2017 ASI Assets Management Contultants Corp. All Rignts Reserved.
安信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