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100年9月設立開業,103年7月開始兼營免稅項目,103年底是否應辦年度調整?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目的在衡平因免稅銷售額開立期別不同造成不同進項稅額扣抵的結果。
但如果當年兼營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因調整效果不大,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計算調整。惟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九個月的營業人,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九個月,皆應於當年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所以陳小姐的公司103年免調整申報,應於104年11-12月(期)再一併辦理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