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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27 問答/售興櫃10萬股內 不課證所稅  

 
 
 

水上鄉黃小姐問:102年興櫃股票課徵證所稅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未達10萬股者,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無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合計數10萬股是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適用。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2年7月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同年10月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4萬股;另其配偶乙君同年4月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3萬股,9月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依上述說明,甲君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數達10萬股,屬核實課稅範圍,乙君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9萬股證券交易所得為0元。

【2014/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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