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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9 稅務問答/標準扣除額經核定 不能再改列舉  

 
 
 

白河區李先生問: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原採標準扣除額,現在可否申請改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李先生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選擇採用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事後發現可以扣除的單據加總超過152,000元,想要申請退稅,但是由於李先生的申報資料國稅局已於102年12月審理核定,所以不能申請變更改用列舉扣除額。

【2014/09/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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