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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22 稅務問答/診所收取醫療費 不需要開立發票  

 
 
 

台中市瞿小姐問:醫療院所收取醫療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醫療診所屬執行業務所得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訂房之住宿及飲食收入均免徵營業稅,並無開立發票之問題。查依醫療法規定,醫療單位向病患收取醫療收入應開立醫療相關費用收據予患者。再由診所負責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次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申報全年醫療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就執行業務所得額併計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該稽徵所說明,患者如向診所索取醫療收據被拒,應向主管機關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如認為業者可能會漏報該筆醫療收入,可提供具體事證(如看診日期、診療項目、費用明細等)予所轄稽徵單位,作為次年查對負責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課稅資料。

【2014/08/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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