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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15 問答/分次取得土地出售 依持有期課奢侈稅  

 
 
 

台南市林先生問:本人土地分別於100年1月2日取得持分1/3、102年5月1日取得持分2/3,如現在要出售持分1/5,需不需要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土地或房屋,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才有課徵特銷稅的問題,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其持有期間計算原則:(1)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2)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本案,林君如能證明本次出售的1/5係在何時取得(例如能提示分別取得時及移轉後有效且面積相當之分管契約),應以取得時至訂定銷售契約止認定持有期間,反之,若確認移轉持分何時取得有困難時,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期間,即本次出售之持分1/5中之2/3持有期間未滿二年應課徵特銷稅。

【2014/08/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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