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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03 稅務問答/公設保留地 免遺產稅  

 
 
 
彰化市羅小姐問: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於徵收期間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按「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為土地法第235條所明定。因此,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死亡前公告徵收,而補償費至其死亡時尚未發給,則該土地仍應認屬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人繼承其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

【2014/06/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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