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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3 |
稅務問答/基金會免稅標準 二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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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王小姐問:基金會如想適用免納所得稅,應注意哪些規定?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機關團體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納所得稅。本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變動如下:一、支出比率由原先70%調降為60%,而支出比率未達60%但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者,亦得逕予保留結餘款,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二、未達支出比率60%且結餘款金額超過50萬元之機關團體,得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日後如須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情形,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2014/03/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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