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捐贈財產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團法人時,全年總捐贈金額超過220萬元免稅額者,應先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交付捐贈財產。
贈與稅是以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220萬元後的贈與淨額課徵10%稅款。
財政部舉例,甲捐贈一筆不動產給A基金會,因該不動產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書,甲捐贈財產前須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
國稅局則會確認是否需繳納贈與稅款並核發移轉證明書,若甲捐贈屬無須辦理產權登記即可逕行交付的財產(如現金),加計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後超過220萬元,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