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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08 繼承遺產分割 不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不過,若有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款項,也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此時,繼承人等同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此時,即需依其因繼承導致自身財產減少的部分,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說,民法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多的遺產,民法並未加以限制。

因此,財政部指出,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比較,自然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財政部舉例,甲乙丙兄妹三人協議分割遺產,甲分得500萬元,乙丙各分得200萬元,此時並無繼承人相互贈與的問題;但若是乙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500萬元,乙既未因繼承增加財產,反而自身財產減少300萬元,且乙亦未向甲、丙求償,等同乙免除甲、丙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乙減少的300萬元,即視同對甲、丙的贈與。

財政部提醒繼承人,若有先行墊繳遺產稅或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時,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款項後再行分割,以免因誤解稅法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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