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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2 繼承農地 五年內出售須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出售繼承而來免徵遺產稅的農地,民眾應注意有五年的處分閉鎖期,違者將補徵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承農業用地,如真當做農產活動用途,基於獎勵租稅不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避免藉農地惡意避稅,五年內若發生出售、違規使用等,將回溯補徵原該課徵的遺產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繼承人經稽徵機關核定,屬於農業用途的農地,依法免徵遺產稅,但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承受日起五年內,出售該筆農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繼承農業用地可免徵遺產稅,目的是為了獎勵土地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當做農業耕作,但為了防止承受人在核准免稅後,發生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出售等,違反原有租稅獎勵目的,因此訂有五年的列管期間,違者將補徵收遺產稅。但如果是依法被徵收土地或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不受限制。

 

同時這也能避免富人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地,藉由繼承農地享受免稅優惠後,又將農地出售取得現金,淪規避遺產稅工具。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一件遺產稅案例,A君在 2010年3月死亡,繼承人B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其中一筆農業用地,屬農業使用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准,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但B君在2012年12月,已將享有免遺產稅的該筆農地出售給第三人,國稅局因此發函要求B君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B君因此補報繳該筆農地遺產稅120萬餘元。

 

國稅局也提醒,有民眾並非整塊土地都是做為農業用途,民眾可將農地辦理標示分割兩筆或多筆地號,使有無當做農業用途的土地分屬不同地號,並可就分割後有進行農產活動的部分,申請列報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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