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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 夫妻互贈地 當心奢侈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想要多一次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一次10%低稅率的機會,要小心受贈後兩年內不宜出售,以免反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夫妻互贈土地的節稅型態普遍,國稅局已鎖定這類夫妻互贈土地再移轉的案件,受贈後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者,會被查稅並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20%到40%,不過,若屬於自用住宅,符合面積限制(都市地區三公畝、非都市地區七公畝)、辦妥戶籍登記等條件,每人一生可以有一次機會使用優惠稅率(10%)繳納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土增稅10%優惠稅率是每人一生僅限一次,使用過後即再無機會按低稅率繳稅。因此,坊間許多夫妻會利用相互贈與土地免稅的規定,變更所有權給名下原無土地,且未使用過優惠稅率的配偶後,再將土地出售給他人,即可再獲得按10%稅率課徵增值稅的機會。

不過,自2011年6月實施奢侈稅之後,財政部提醒互贈土地的夫妻,受贈一方必須注意,不要在獲贈土地後短期出售,否則反會被課徵奢侈稅。

特別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受贈配偶自受贈土地後,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即再行出售,就要按出售價格繳納10%或15%的奢侈稅。財政部說,為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先藉由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便,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出售,出售時可享受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但為防止受贈人取得受贈土地後轉手出售,短漏報奢侈稅,國稅局會追查這類案件的後續移轉情形,鎖定列管時間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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