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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稅務問答/死前二年贈與財產 算遺產  

 
 
   

安南區陳太太問:我先生過世前一年將房屋贈與給孫子,因孫子並非我先生遺產稅申報的繼承人,請問該筆房屋是否需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代位繼承者)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其遺產。陳太太丈夫生前贈與孫子的房屋須併入遺產辦理申報。為避免重複課稅,前項贈與財產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

【2013/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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