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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02 稅務快訊/信託契約獲配股利 以所得課營所稅  

 

善化區某公司會計張小姐問:股東如將投資於本公司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公司為孳息受益人,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公司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籲請轄內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帳證,如發現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於12月31日前儘快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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